曾国藩家书122篇

曾国藩家书 第十七篇 致鸿儿:功名得失,命里皆有定数

曾国藩家书 第十七篇 致鸿儿:功名得失,命里皆有定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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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20
一封信作 文网为你提供曾国藩家书 第十七篇 致鸿儿:功名得失,命里皆有定数 【原文】 字谕纪鸿儿: 家中人来营者,多称尔举止大方,余为少慰。凡人多望子孙为大官,余不愿为大官,但愿为读书明理之君子。勤俭自持,习劳习苦,可以处乐,可以处约。此君子也。 余服官二十年,不敢稍染官宦气习,饮食起居,尚守寒素家风,极俭也可,略丰也可,太丰则吾不敢也。凡仕宦之家,由俭入奢易,由奢返俭难。尔年尚幼,切不可贪爱奢华,不可惯习懒惰。无论大家小家、士农工商,勤苦俭约,未有不兴;骄奢倦怠,未有不败。尔读书写字不可间断,早晨要早起,莫坠高曾祖考以来相传之家风。吾父吾叔,皆黎明即起,尔之所知也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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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哪些
法律分析: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有: 1、乘坐的权利; 2、旅客无票乘坐、超程乘坐、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,应当补交票款的义务; 3、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; 4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。 法律依据: 《》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。旅客无票乘坐、超程乘坐、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,应当补交票款,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;旅客不支付票款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,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,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。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,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。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。 律师提示: 以上是“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哪些”问题的详细解答。如果需要律师协助,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,问题描述越详细,回答越精确。 相关补充1: 中有哪些 合同法已经失效,最新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有: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按指印时;当事人之间没有签名、盖章或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;法定其他成立情形等。 相关补充2: 没有签字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吗 没有签字但盖了章的合同是有效的。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,所以签字和盖章的效力是一样的。 没有盖章,合同也没有签字,一般来说,对当事人没有。 但是在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...